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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演员犯罪的有哪些-演员犯罪的有哪些

时间:2024-04-25 22:01:19来源:肆参拓扑网

比尔·科斯比的性侵,他的第一个强奸案发生在1965年,尽管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自那以后,59名女性指控美国艺人强奸或性行为不端,其中44人涉及毒品使用。
小罗伯特·唐尼在金球奖和几项奥斯卡颁奖典礼的颁奖礼上,在表演方面并不是一个轻量级选手,不幸的是,在毒品和酒精问题上,他并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在1996年到2001年的几年里,他因为持有可卡因、海洛因和大麻而被捕。
史诺普·道格曾多次被抓到大麻和毒品在他的随身物品里

演员犯罪的有哪些

1.曾扮演周恩来的特型演员常银生(艺名常铠霖)涉嫌强奸一名20多岁的女士。《法制晚报》记者,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
2.2015年8月24日下午,黄浦法院对演员聂远等人打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聂远因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案例

案例一:因为与前妻离婚多年,淫欲难耐的父亲,竟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虽然被告人曹建最后强奸未遂,但其违背伦理道德,法院仍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曹建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异近十年,女儿一直由曹建抚养。2015年暑假,上高中的女儿小花放假回家。一天晚上,小花在床上玩手机,当看到父亲进入房间时便立即将手机藏匿身下。曹建见状便斥责小花整天不好好读书就知道玩手机,导致手机费过多。小花未予辩驳,当即曹建便掀开小花身上的被子欲抢夺手机查看。
当曹建看到小花已经发育成熟的身体,遂起歹意,抱住年仅15岁的小花便欲奸淫。后因小花极力反抗,曹建才未得逞。后小花将此事告之母亲,曹建才因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曹建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曹建侵害的对象是其亲生女儿,行为有悖纲理伦常,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又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列二: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目前,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常银生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表示,这件事每次提及,对丁女士都是一种伤害。“她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施暴事件特型演员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报曾报道常银生涉嫌强奸一事,当事人丁女士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她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她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
丁女士说,“他说他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他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我此后和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事发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联系丁女士,说希望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书画爱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就欣然赴约。
2014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从7点多到9点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她吃完饭去卫生间,出来后就被常银生抱住了,并被其带到紧挨着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没有人来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机不停地拍照。”事发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
最新进展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常银生的人物事件

2014年5月26日,上午,一女子指称,她5月25日晚在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一书画院内后被特型演员常银生强暴。
2015年5月20日,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5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半。

特型演员常铠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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