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史补》曾记载一个负责签发公文的员外郎的官,他处理一个从河北发配到岭南的囚犯的文书,本应向河北、岭南两处发文,因夜间疏忽,只发了岭南一地,河北未发。事发之后,这个员外郎遭到了免官的处分。泄密应受到更严厉的处分,唐律规定,泄露重大机密者处以绞刑,私拆书信杖六十至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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