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
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
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扩展资料:
根据《*******票据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